老人在養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屬起訴養老院索賠48萬元被駁回
時間:2022-10-01 11:14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理了一起老年人在養老院摔倒,家屬送醫后死亡的合同糾紛案件。家屬認為養老院未能第一時間送至醫院救治,未盡相應義務,要求養老院賠償喪葬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8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養老院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且老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導致,故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年事已高,因子女工作忙不能隨時陪伴、照料,于2020年7月住進了??叼B老院(化名)。2021年11月某日早上,周某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倒,養老院及時通知了家屬。家屬到達后到中午將周某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
周某的家屬認為,周某家人委托養老院照顧周某,周某摔傷后,養老院未在第一時間將周某送至醫院就醫,而是在家人接到養老院通知、趕到養老院后,由周某家人送至醫院就醫,耽誤了就醫時間,養老院未能履行相應義務。據此,周某家人將養老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8萬余元。
??叼B老院辯稱,養老院每半個小時查房一次。當天早晨7點給周某送餐時,未發現異常。7點40左右再次查房時,護理人員發現周某在房間內摔倒,立即電話通知了周某家屬相關情況,8點30分左右周某大女兒來到養老院,養老院就此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后周某大女兒與周某在房間內交談近兩三個小時,周某的大女兒也沒有認為周某需立即送醫的緊急情況。10點40分周某的二女兒來到養老院,直至中午,周某的兩個女兒才將老人送至醫院就醫。周某是次日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所以養老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周某、福康養老院、周某子女三方簽訂了《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并附隨了老年人基本資料采集、健康史用藥情況、生活能力評估表等五份情況表,后又簽訂了《風險補償協議》?!逗贤芳s定,周某為自理老人,養老院僅提供基礎護理等級,收取基礎護理費用?;A護理內容為:送餐到老人房間、打掃老人房間衛生、打開水、維修服務等。如乙方即周某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甲方即養老院應盡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求助措施,同時有權聯系120或999急救車輛。并及時通知丙方即周某子女。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養老院查房送早飯、發現周某摔倒、通知家屬及家屬到達養老院的時間,可見養老院在合理時間內通知了家屬,且當時周某狀態清醒,屬于非需到醫療機構急救的情形,根據合同約定,養老院不存在違約情形;其次,周某家屬在達到養老院后,未第一時間撥打120等急救電話,也未就近就醫,醫院檢查報告單顯示周某為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從養老院及周某兩個女兒在見到周某之后,均未認為周某當時屬于需要緊急急救的狀態,因此,周某子女主張養老院未及時送醫致周某死亡存在違約情形,法院難以支持。
再次,周某在第一次就醫檢查后,又轉至其他醫院急診入院,骨科收治后轉入重癥醫學科,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可見,周某主要是因為自身原因導致死亡。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事實及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周某子女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福康養老院存在違反《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故對周某子女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周某子女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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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老人在養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屬起訴養老院索賠48萬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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