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2-10-01 11:14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01
以投資理財詐騙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棗莊市市中區、滕州市先后注冊成立棗莊市順喆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棗莊石煎煮雨餐飲有限公司、棗莊市順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棗莊市順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公司,租賃房屋,招聘業務員,與他人虛構預存不等金額現金成為銀卡、金卡、鉑金卡、至尊VIP卡會員,卡內余額可自由消費、未進行消費退回余額等事由,以月息1至2分,并贈送旅游為誘餌,通過開會、發傳單、打電話、組織就餐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向集資參與人林某、魏某、郭某等117名社會不特定人員(其中55歲以上108人)非法集資329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符合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其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329余萬元。
【警示意義】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高發,一些不法分子發布虛假信息,承諾高額回報,采取發傳單、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使用詐騙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歸還很少部分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告誡廣大老年朋友切勿只顧追求高收益,一定要提高警惕,拒絕高利誘惑,認清非法集資的危害,提高風險辨別能力,保持理性投資,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02
利用養老產品詐騙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石某、張某(另案處理)等人以臨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為依托,以電話銷售為主要手段實施電信詐騙活動。石某等人組織被告人喬某某、喬某、馬某等人員按照既定話術撥打電話,以推銷收藏品、保健品、藥品為幌子,虛夸物品價值,以免費贈送、中獎、代金券折抵現金為噱頭,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喬某某直接實施詐騙數額33964元,被告人喬某直接實施詐騙數額40403元,被告人馬某直接實施詐騙數額11747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某某、喬某、馬某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退賠損失。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如今,養老詐騙套路層出不窮、花樣翻新,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網絡知識欠缺、防詐意識薄弱等特點,假借養老之名實施詐騙犯罪,給廣大老年人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喬某、馬某以推銷收藏品、保健品、藥品等養老產品為名對老年人實施詐騙。在此提醒廣大老年朋友,天上不會掉餡餅,小心地上有陷阱,購買藥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身體不適時應及時去醫院治療,對免費提供的優質服務要謹慎對待,切莫貪小便宜而吃大虧,凡事多與子女溝通商量,提高自身防騙意識和能力,守好養老錢袋子,安享幸福晚年。
03
利用網絡交友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被告人劉某成立并依托公司,招募并糾集被告人李某、郭某、范某分別負責工作室,組織人員通過互聯網交友軟件添加男性為好友,引導其進入直播間,以女性身份,化名張雪瑩,與其聊天,依據被告人劉某提供的話術與聊天對象培養感情,并配置主播人物提供的照片、視頻進行直播,以戀愛送禮物、直播完成任務等名義,引導被害人在指定的購物平臺購買商品、打賞主播,采取虛假發貨、以次充好的手段,先后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09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郭某、范某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是為實施共同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到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警示意義】
近年來,殺豬盤式電信網絡詐騙發案較多,而且表現出更明顯的集團化、專業化、信息化趨勢,犯罪手段與犯罪套路也不斷更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李某、郭某、范某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結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利用網絡交友實施殺豬盤式詐騙。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網絡交友需謹慎,虛情假意套路深。通過網絡交友時,一定要核實對方身份,不隨意點開陌生鏈接,不隨意透露個人身份信息,不輕易給陌生人匯款,切實增強防范意識,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
04
利用充值返利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龔某、孫某等人通過QQ在網上發布利用明星充值返利等虛假投資方式騙取他人(含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錢財。梁某通過與被害人QQ聊天并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李某等其他被告人明知梁某實施詐騙行為,仍然為梁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幫助其收款轉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對不特定多數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警示意義】
本案中,梁某等人通過QQ在網上發布利用充值返利的虛假投資方式實施欺詐行為,騙取他人財物。其中,部分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被告人侵犯了未成年人或其家庭的財產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在此,提醒廣大家長要關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管好其相關賬戶信息,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教育。
05
利用幫人微信解封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符某明知孫某等人以在網絡上虛構開通企業微信、幫人解封微信號、幫人找回被盜微信號等名義,騙取被害人石某、李某(男,11歲)、葉某(男,11歲)、尤某(女,11歲)錢款13萬余元,仍為孫某等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賬號、微信和支付寶二維碼收款賬號,幫助孫某等人收取詐騙款11余萬元并提現給孫某。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仍為其提供其本人的銀行卡賬號、微信和支付寶收款碼,收款后予以轉賬或取現,與孫某等人構成詐騙共同犯罪。根據被告人符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11余萬元。
【警示意義】
本案警示意義有二,一是近幾年電信詐騙犯罪呈高發態勢,騙子的觸角多伸向防范意識偏弱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如本案,其中三名被騙人員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年兒童。日常生活中,家長要管理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號密碼等重要信息,對未成年人使用手機家長要做好監管,避免上當受騙。二是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二維碼等個人信息幫助收取被騙款項,將可能與騙子構成詐騙共同犯罪或其他犯罪。請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不能為貪圖好處提供給他人使用,否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將得不償失。
06
利用刷單返傭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某、孫某等6人交叉結伙,通過兼職e族、優享云商等網絡APP,利用微信群發布刷單、購物等可獲取高額回報及傭金的信息,冒充客服解答問題,以小額返利為誘餌,吸引社會人員通過APP進行投資,后關閉平臺將投資款據為己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孫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6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鑒于6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積極退賠,自愿認罪認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危險性,法院依法對6被告人判處緩刑并處罰金的刑罰。
【警示意義】
動動手指頭,在家就能賺錢輕松刷單,日賺百元你以為是商家為了謀取商業利益,而進行的虛假交易,實際上,這些都是騙子的詐騙套路。騙子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就會以必須刷滿幾單以上才能結算任務出錯卡單等各種借口拒絕支付貨款和酬勞,并不斷引誘威脅受害人繼續刷單。據不完全統計,這一類案件中,18歲至25歲受害者占到整體的近6成,其中大多為學生。在此,提醒廣大青年朋友小恩小惠是陷阱,遠離刷單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