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老板以投資老年公寓等為名吸金超2億被判18年
時間:2022-10-01 11:17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假借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規模,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9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騰龍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由被告人董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有冠以騰龍為名的防水工程、新材料、農業開發、化工物資四家子公司。另外,被告人董某某在寧鄉市灰湯鎮投資有溫泉谷老年公寓、騰龍商務會所等產業。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某個人出資200萬元加盟長沙市君毅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意被告人鐘某,要其出面加盟該公司并成立湘鄉市君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鐘某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被告人馮某某、李某某為該公司業務員。湘鄉市君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該公司在湘鄉市原汽車站的樓頂上設立了君毅財富投融資專家的廣告牌,同時還印刷了宣傳資料,派出業務員向社會公眾開展借款業務。
被告人董某某以其經營的騰龍公司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創建品牌需要周轉資金為名義,指使業務員先是向熟悉的親戚朋友借款,在產生影響后,一些社會人員便主動找到騰龍公司并借款給該公司。業務員將客戶帶到君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將公司宣傳單以及騰龍公司宣傳資料給客戶看,向客戶介紹騰龍公司的規模和發展前景,以騰龍公司要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借款,承諾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為誘餌,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有時還帶客戶到騰龍公司參觀,從而促使客戶相信借款給騰龍公司有利可圖且有保障。2014年年初,被告人董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負責該公司。
2014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某與他人合伙在寧鄉市灰湯鎮投資溫泉谷老年公寓等項目時,因資金短缺,便以購買養老服務金銀卡、鉑金卡的形式,吸收了51人的存款。
經查實,被告人董某某以湘鄉市君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寧鄉灰湯溫泉谷老年公寓等作為融資平臺,非法向社會不特定的900余人(其中相當部分為老年人)吸收公眾存款21071.8172萬元。被告人鐘某在負責湘鄉市君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31.1212萬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51.7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95萬元;被告人馮某某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82.5482萬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中,有1525.3858萬元既沒有用于生產經營,也不能說明資金去向,另外有198.07萬元用于其個人消費支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未經銀行批準,通過訂立廣告牌、散發傳單資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為騰龍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為系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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