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察詐騙老年人,嚴懲!
時間:2022-10-01 11:20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為切實解決好群眾最恨最怨最煩的問題、守護好老百姓的養老錢,讓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為期半年的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要求全省法院深刻認識養老詐騙犯罪案件的嚴重危害性,堅持宣傳教育、依法打擊、整治規范三箭齊發,依法嚴懲養老詐騙違法犯罪。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法院聞令而動,重拳出擊,大案攻堅,努力確保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近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警察詐騙老年人及老年人親友的二審刑事案件。一起了解看看冒牌民警的詐騙套路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住在被害人沈某(老年人)經營的超市旁邊,經常找沈某泡茶聊天,并表明自己在附近某派出所當協警,二人由此結交。
2013年起,吳某謊稱其已轉為正式在編民警,并經常穿著藍色上衣的警服(實為其購買的保安制服)、提著黑色公文包出現在沈某家中。2014年,吳某再次謊稱自己已調到市政法某部門擔任科長,并向沈某出示一張自己偽造的工作牌。吳某在塑造完假身份后,終于開始露出獠牙。
2015年至2016年期間,吳某分別以投資加油站、幫被害人孫女找工作、找關系提拔需用錢等名義,或向沈某借款,或向其經營的店鋪拿貨賒賬,并聲稱自己是公務員,不可能跑掉的。就這樣,吳某前后一共騙取沈某財物6.5萬元。
由于被害人沈某對被告人吳某的警察身份十分信任,還介紹自己的親戚、朋友(其中1人為殘疾人)共3人與吳某相識。結果,吳某以同樣的方式向該3人行騙,分別騙得6.5萬元至0.45萬元不等。吳某將騙來的錢財均用于個人花銷享受,之后就以拒接電話、更換手機號碼等方式躲避被害人催討。至此,被害人們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
裁判結果
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891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吳某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殘疾人、老年人的財物,酌情從重處罰。據此,南靖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相關款項。一審宣判后,吳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5月,漳州中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養老詐騙侵害對象特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騙術千萬條,防范最重要。老年人除了要提高自身防騙能力外,還需要家人的關愛、提醒以及社會各界的宣傳、保護。
讓我們共同守護好老年人的錢袋子,讓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