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日前印發,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本市戶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免費申請一定時長的居家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補貼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市戶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以及《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中規定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經過評估,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
補貼對象、標準和提供方式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根據相關規定,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五類: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
3。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至當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
4。《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中規定的除上述三類以外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
(1)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人體器官捐獻人家庭成員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2)贍養人死亡或者傷病殘無力進行贍養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老年人。
補貼標準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按照能力評估結果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完全自理四檔。
1。第1、2、4類對象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2。第1類對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參照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
3。第2類對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齡老年人,第3類對象以及第5類對象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財力狀況等情況確定,并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1類對象的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可參照當地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第2、4類對象的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所享受的養老服務補貼可按入住機構所提供的護理項目在護理費中抵扣。
養老服務補貼中每月享受的服務小時數,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換算。
養老服務補貼標準適用就高原則,不得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重復享受。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
老年人在社工的指導下在康復室活動。劉偉攝
補貼提供方式
補貼通過養老服務電子津貼的形式,依托浙里辦養老服務超市,按月發放至老年人養老服務專戶中。養老服務電子津貼不可提現,采用虛擬額度后結算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每月按照老年人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結算。偏遠山區和海島等地方若難以購買服務的,可以采取發放貨幣的方式,具體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補貼申請、評估和審核
申請
補貼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或線上申請。
評估與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縣級民政部門采取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采取上門或集中的方式為老年人開展能力評估。根據《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實施方案》(浙民養〔2022〕82號),按照統一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補貼從批準當月起享受,老年人可通過養老服務超市,根據自身服務需求在各地民政部門準入的服務商和服務項目范圍內自行選擇。
被評估人或代理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在評估地提出復查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派出其他評估機構復核,并在10日內完成,有關組織、個人或家庭應當配合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市民政局應當組織力量對所轄縣(市、區)評估情況進行隨機檢查。
人戶分離的老年人,本縣域內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由居住地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評估,并由招標入圍的服務商提供服務。跨縣域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經戶籍地民政部門審批后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門或由戶籍地民政部門上門進行評估,并可由居住地招標入圍的服務商提供服務,養老服務電子津貼發放按照戶籍地相關標準執行,由戶籍地民政部門按照老年人實際使用情況與居住地服務商進行結算。
動態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應補盡補、應退盡退,并通過浙里康養平臺及時進行變更或注銷。資格復核采取補貼對象主動申報和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依據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及時調整,能力評估復核原則上每年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次月起進行調整或停止享受。
簽約醫生上門服務陳翔攝
資金保障及監督管理
資金保障
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和監測評價等必要工作經費由補貼對象戶籍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統籌保障。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首次評估費用由老年人戶籍地財政部門保障,老年人再次評估或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復核評估維持原結果的,評估費用由老年人自理,也可使用養老服務電子津貼抵扣。
監督管理
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補貼申請、能力評估、補貼發放等,應當通過浙里康養平臺等管理系統實行全過程管理。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定期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各地選擇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公平競爭確定。原則上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招投標,根據各地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分布情況,可以整個縣域為一個單元,也可將縣域劃分為若干個,每個單元遴選不少于2家服務承接主體。個別偏遠地區受服務能力和服務對象數量限制,視情可以一個鄉鎮(街道)為單元由1家服務承接主體提供服務。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規定服務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差別和歧視性政策。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服務承接主體提供服務情況的管理,制定相應監管制度,定期對補貼對象享受服務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嚴格按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志愿者和服務人員陪著老人聊天。陳翔攝
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機構和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承接主體應當進行回避,評估機構與服務承接主體的管理人不能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從事養老服務電子津貼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直系親屬不得在同一行政區域從事與養老服務評估、養老服務項目提供有關的工作。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服務質量差、違規套取養老服務補貼的服務承接主體應當依法懲戒,取消入圍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辦法也作相應調整。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標題:溫州:明年1月起,這類人群可免費享受居家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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