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歲老母送養老院還是兄弟輪流照顧?法院:遵循對老人最有利原則
時間:2022-12-09 20:02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一名87歲的老人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是送到養老院居住,還是由兄弟倆輪流照料?因協商不成,老人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法院遵循對老人最有利原則和老人本人意愿,判決兩個兒子每月各給付老人1500元養老院居住費用,老人的醫療費用剔除可報銷部分后由兩個兒子均攤。
王芬有兩個兒子,十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她便一個人獨自生活。2017年,王芬因年歲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兩個兒子支付贍養費。經調解員調解后,兩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費,用于王芬日常生活。2020年房屋拆遷,劉老住到了大兒子家中。
2021年,王芬患中度失智,喪失自理能力,而大兒子吳林因工作無法在家進行護理,于是打算將她送到養老院,王芬也同意了。養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費用,吳林與弟弟吳斌協商,兄弟兩人各負擔一半。然而吳斌表示其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而且母親房屋動遷后的安置房即將到位,屆時可將母親送到新房生活,由兄弟兩人輪流照顧。因協商不成,王芬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該案中,王芬年事已高,喪失了勞動能力,居所已被拆遷,生活難以自理,急需子女贍養。因此,對其要求兩個孩子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兩個兒子工作繁忙,且王芬患有老年精神疾病,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專業人員護理。法院認為,為了讓老人更好地生活,且其愿意前往,將其安頓于養老院居住生活是目前情況下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贍養方式。因養老院每月費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兩人約定每月合計給付1500元的標準,故法院判決兩個兒子每月各給付1500元。王芬因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剔除可報銷部分后,憑正式票據由兩人均攤。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案承辦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孫翠燕介紹,從司法實踐來看,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可給付贍養費,也可將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將老人送至養老機構進行專業護理。贍養費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贍養費應包括生活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數額應根據父母的需要程度、當地物價水平、子女的扶養能力等因素確定。贍養老人,可以根據老人的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維護老年人的權益,讓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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