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商業養老金融的業務規則作出原則性規定,提出建立多元發展格局,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倡導銀行保險機構穩步推進商業養老金融發展。
《通知》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商業養老金融的發展理念,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發展相關業務,豐富產品供給。二是突出養老屬性,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基本標準和原則。三是強調銀行保險機構要充分披露信息,開展消費者教育,培育養老金融理念。四是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組織實施、管理機制、費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確了不規范業務的清理安排。
《通知》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并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
《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產品合同中與客戶對特殊情形下的流動性安排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得以期限結構化設計等方式變相縮短業務存續期限。
在信息披露上,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當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及時、準確、全面披露期限、費用、風險、權益等關鍵信息。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在投資管理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采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為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與此同時,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還強調,對于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針對不規范的業務,《通知》指出,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應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送。
本文標題:銀保監會: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本文出處:http://www.xinyite.cn/news/news-dongtai/16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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