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多發生于借貸糾紛中。
養老金性質的財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強制執行豁免?
國務院4月21日發布的《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引起了各界廣泛關注,上述話題再度被提及。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近期司法判例發現,養老金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多發生于借貸糾紛中,目前的裁判思路較為一致,離退休人員在其他財產不足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其離退休金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后,可作為被執行財產。
值得關注的是,社保機構的協助程度不同也能影響到債務人追回的財產金額,此外,若被執行人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亦無法直接從社會保險基金內凍結扣劃,只能待發放到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才可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底審理的一例案件便涉及上述情形,對于地方法院向當地社保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適當一事作出了明確判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近期司法判例發現,養老金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多發生于借貸糾紛中。視覺中國
凍結養老金被拒
2016年2月26日,54歲的張芹(化名)與其子王剛(化名)因工廠擴建向沈起(化名)借款19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從2016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止,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以唐山市豐潤區福志達食品有限公司作為抵押。
借款后不久,王剛便將唐山市豐潤區福志達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從沈起處騙出再次抵押給他人作為借款抵押,且王剛還向沈起透露自己有800余萬元外債。
當年年底,沈起便用特快專遞給母子二人郵寄了借款合同解除通知,由此引發訴訟。
2017年3月24日,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下稱豐潤法院)支持了沈起的部分訴求,判決上述借款合同解除,王剛、張芹在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沈起借款本息193.8萬元。
而早在2017年1月3日,該案的訴訟過程中,沈起便向豐潤法院申請對張芹的養老金進行保全,當月10日收到了法院對張芹工資賬戶的凍結存款通知書,然而,實際只凍結到2.2元。
由此,沈起踏上了長達2年的追討養老金曲折上訴之路。
2017年12月26日,沈起申請到豐潤區社保局續封張芹的養老金,彼時社保局答復不可以查封,可以到銀行查封工資賬戶,豐潤法院便到工商銀行唐山豐潤支行對張芹尾號為5601工資賬戶予以續封,實際凍結了該賬戶存款26081.97元,此款為張芹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6日的養老金。
2018年12月28日,豐潤法院將上述凍結的2.6萬元存款匯給了沈起,但是,卻沒有匯2018年的養老金。
一查之下才發現,原來是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唐山中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便要求豐潤區社保局對張芹養老金凍結停發,并將此執行延續到2019年12月。
這其中,便涉及到了張芹另外的一宗債務糾紛,張芹2018年的養老金便是執行給了該宗債務的債權人,沒有發放到工資卡上。
沈起對于這樣被半路截和的行為無法接受。他認為,社保局在養老人員沒有進行服役或死亡的情況下不能對養老人員的工資進行停發,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的工資賬戶,但不能勒令社保局對養老工資的停發,社保的錢沒有撥付到銀行的時候屬于國家的錢,只有撥付到銀行后,養老金變成了退休職工的私有資產,法院才有權對個人的私有資產進行依法凍結。
其實,這一思路,亦是當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
2018年11月份,山東煙臺市人社局在答復市政協提案時便指出,養老金在未發放至參保人員個人養老金銀行賬戶前,仍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范疇,不屬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責任財產一部分,對于發放個人前的社會保險基金扣留、提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權處理,于法有據。
對于發放到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養老金,須由司法機關到金融機構依法處理,由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依法履行司法協助扣留、提取賬戶金義務。
經辦程序存分歧
由此,在2019年初,沈起向唐山中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張芹工資凍結停發的執行,同時補償其未收到的2018年度張芹養老金。
對此,唐山中院撤銷了此前要求凍結停發張芹社保局養老金賬戶的協助通知書,但是對于沈起要求的補償一事表示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不予審查。
唐山中院的撤銷理由是,豐潤區社會保障局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中的協助執行單位,執行機構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豐潤區社會保障局協助凍結停發張芹的養老金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如此一來,張芹的另一個債權人就不服了,隨后便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北高院)復議,申請撤銷唐山中院的裁定。
對此,河北高院與上述債權人均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他字第22號《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該函提到,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責任財產的范圍,且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河北高院指出,執行機構凍結、扣劃應該向社保機構發出協助通知書,而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應以向社保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確定。
唐山中院認定唐山市豐潤區社會保障局并非法律規定中的協助執行單位錯誤。其裁判結果應予糾正。河北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了唐山中院的裁定。
沈起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河北高院復議裁定,將矛頭直指法院經辦程序的問題。
沈起主張中提到,豐潤法院的執行法官執行財產保全時查封工資卡而不是在社保局查封有誤,但這是法院錯誤,不應由沈起承擔不利后果;社保局拒絕協助執行續封養老工資,豐潤法院沒有對此采取法律措施,導致該養老工資被其他法院凍結,損害了沈起的權益。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的焦點問題為唐山中院向豐潤區社保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適當。
最終其觀點與河北高院一致,沈起的申訴被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唐山中院向豐潤區社保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并無不當;凍結的順序應以法院向豐潤區社保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
此外,對于沈起提出其曾申請在豐潤區社保局凍結被執行人養老金,但豐潤區社保局答復豐潤法院豐潤鎮法庭不可以查封,只能查封銀行賬戶一事。最高院認為,據此不能否定豐潤法院并未完成在豐潤社保局對被執行人養老金凍結的事實,也不能否定唐山中院在本案中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至此,在這件歷經波折最終回到一審判決結果的案例中,凸顯了社保機構的協助程度不一致所導致的分歧,最終也未能厘清。
(作者:朱英子 編輯:周鵬峰)
本文標題:延伸解讀: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能否凍結?司法實踐是這樣的
本文出處:http://www.xinyite.cn/news/news-dongtai/17112.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