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冰
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提出要推動發展有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同時規定,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國家將在稅收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此前,我國已在個別地方開展個人養老金相關試點,但是僅局限于少數具有養老功能的金融產品上,并未形成制度性安排。此番《意見》的出臺,意味著我國養老第三支柱的真正確立。
十四五規劃提出,要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再次強調,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第一支柱以及企業(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已經建立,唯有個人養老第三支柱是明顯短板。而無須諱言的是,第二支柱覆蓋面小、發展緩慢,第一支柱覆蓋人群廣卻面臨嚴重的可持續發展壓力。正是在此背景下,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出臺迫在眉睫。
國外的經驗表明,個人養老金制度在應對老齡化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較為典型的就是美國的401K賬戶以及IRA(個人退休賬戶)。從《意見》來看,我國的個人養老金更類似IRA,其顯著特點就是發揮個人的主導和能動性,從市場中尋找并培育養老的可持續性保障。毫無疑問,這既是對機構投資者的考驗,更是之于個人的重大挑戰,將對個人儲蓄、理財投資等行為、習慣、理念各方面,產生深刻影響。
市場當然有風險,但更為重要的是要相信人的理性。唯有自己對自己負責,方能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方能可持續地應對老齡化。個人養老金制度,其本質意義就在于此。
本文標題:深思|從市場中尋找培育養老可持續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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