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老齡化逐漸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應對并妥善解決老齡化問題,涉及各類不同的金融產品有效補充與配合。
信托本質是一種以受托人為核心的法律關系和制度安排,兼具財產轉移和管理功能,其不僅可以應用在金融領域,也可以用于公益慈善等領域,在滿足社會養老方面有其獨特的優勢。近年來,部分信托公司積極試水養老領域也間接證明了信托的存在價值。
相比我國信托養老產業,國外發達市場用信托推進養老事業發展,對我們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日本是一個高度老齡化的國家,重視老年人口及其家庭財產的維護,有著比較健全的保障制度。日本的養老信托產品包括企業年金信托業務、個人養老金信托以及個人財產傳承及遺囑信托。日本企業年金信托業務是彌補公共年金的重要支撐。個人養老金信托方面,日本信托銀行設有國民年金基金、個人年金信托、財產形成年金信托等各類業務,方便個人為養老儲備資金。
為滿足老年人對于資產保全和增值的需求,日本的信托銀行推出許多兼具長期性和低風險特性的信托產品,并提供財產管理、繼承辦理、遺囑執行、遺產處理等服務,使老年人得以安享晚年。如三菱日聯信托銀行推出的代理支付信托,當委托人本人患阿爾茨海默病或其他疾病時,通過該信托可以實現代理銀行取現、代理支付醫護費用等目的。瑞穗信托銀行的認知支援信托也有類似功能,可為患病委托人提供醫護費用和支付生活費用,解決老年人患病后無人看護這一社會問題。
在美國,第二大支柱的模式設計立足于信托制度。著名的401(k)計劃是最典型的第二大支柱,由企業雇主發起,強調對受托人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及投資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合規進行重點監管。建立401(k)計劃的大型企業一般采取受托委員會形式,成員可以是來自公司內部員工,也可以是來自外部的人士。
國外部分國家的經驗證明,信托制度可以在養老金管理和養老服務業中發揮作用,緩解社會養老問題,尤其是幫助居民提前儲備養老資產,開發適合他們需求的特定養老服務。
當前,開展養老業務對許多信托公司來說是個相對陌生的領域,在業務模式、盈利標準、人才儲備等各方面均存在較大挑戰,在規范市場、制度保障方面也存在著一些訴求。正因為此,中國信托行業更應從國家推動養老體系三支柱建設中探索和把握養老信托業務機會,積極借鑒海外成熟經驗,通過持續學習,提高對養老需求、養老服務和養老市場的認知,加大相關產品供給力度,助力我國養老事業的發展。
本文標題:記者觀察:拓展養老供給,美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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