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實施意見:全面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時間:2022-10-01 13:54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黔府辦發〔2021〕3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全面規范我省養老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到2022年,初步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機制;到2023年,健全內容全面、標準明晰、運行順暢、責任落實、監管到位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快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引導和激勵養老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持續優化服務,全面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協同機制
1.加強信息共享交換。民政、市場監管、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定期開展養老機構登記備案信息共享交換,確保所有養老機構及時納入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范疇。
2.推進集成套餐服務運用。政務服務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放管服改革工作,進一步優化我要辦養老機構流程、渠道等事項,確保實現線上一網通辦、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讓企業辦事更便捷。
3.加強現場檢查。民政部門要在養老機構完成備案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內容。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監管機制
4.加強常態化檢查。縣級民政部門每季度對所有養老機構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市級民政部門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每次檢查比例不低于15%。市縣消防救援部門每年對重點監管養老機構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省級民政、消防救援部門每年對全省養老機構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5.加強標準化管理。省級民政、消防救援部門要編制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和火災風險指引,市縣民政、消防救援部門要強化對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培訓和指導,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達標創建活動,推廣使用智慧用電系統,督促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6.加強隱患整治。縣級民政、消防救援部門要建立問題隱患、整改和責任三個清單,開展經常性隱患排查,引導和幫助養老機構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對存在隱患要及時整改;對限期無法完成整改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關停并轉。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7.加強日常管理。民政部門要督促指導養老機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養老機構依法依規開展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管。縣級民政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養老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內容、全覆蓋的食品安全檢查。
8.加強特殊食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老年保健食品標準和標簽標識管理,開展以老年人識騙、防騙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嚴厲查處虛假宣傳、非法銷售老年保健食品等行為。
(四)建立健全日常運營監管機制
9.加強日常運營檢查。縣級民政部門每季度對所有養老機構運營情況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省市民政部門每年現場檢查比例分別不低于10%和30%。各地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互聯網+監管系統,推進養老服務基本數據匯集共享,推動技術對接、數據匯聚和多場景使用。市場監管部門要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等加強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質量監測機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對規劃用地、養老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銀保監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和標準執行情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金融機構參與養老服務市場行為等加強監督管理。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
10.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各地要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機構定期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公安部門要依法依規從嚴懲處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行為,民政部門對相關人員實施行業禁入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依照職責做好院校和技工院校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監督管理工作。
11.加強服務行為監督。發展改革、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養老機構遵守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對實行政府定價的公辦養老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要合理確定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及時公開發布,主動接受監督。省級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和更新《養老服務合同(范本)》,制定養老服務質量等地方標準,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
12.建立問題處置機制。民政部門要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換、日常檢查、暢通舉報渠道等方式,收集養老機構違規經營線索,完善受理、交辦、反饋、回訪工作閉環,確保問題及時妥善處置;指導退出養老機構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務協議解除、安置等工作;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退出財產處置加強監管。
13.建立糾紛處置機制。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機構在出入口、樓道等公共場所和部位安裝視頻監控,準確完整記錄老年人照料護理等事項,妥善保管有關原始記錄資料。要規范服務行為,按程序做好服務糾紛處理工作,引導當事人自愿協商或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14.推動智慧養老機構建設。各地要統籌整合資源建設互聯互通、共享共贏的智慧養老系統,實現養老機構監督管理、數據統計監測等線上管理。鼓勵養老機構使用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給老人配備可穿戴、便攜式智能設備,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
(五)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管機制
15.建立非法集資風險清單。民政部門要及時掌握名稱中含老涉老且業務(經營)范圍包含養老服務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加大養老行業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日常監測、預警排查力度,加強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信息共享交換,多渠道抓取養老機構非法集資信息,建立分級風險隱患管理臺賬,實行清單式管理,動態更新。
16.依法分類處置。對發現的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民政部門要將問題線索及時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配合做好調查認定及處置等工作。對存在較高風險隱患的養老機構,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單獨或者配合處置牽頭部門對其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對業務擴張過快、頻繁變更登記等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提示其經營風險,引導其規范運營。
17.加強預付費管理。對養老機構采取預付費會員卡等營銷行為,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制定預收費合同示范文本,載明收取時限、退費辦法、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書面風險提示函。預收服務費、會員費要通過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8.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各地要通過新媒體、廣播電視等多形式推送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引導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網格員等基層工作力量,開展進機構、社區、家庭等活動,宣傳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相關風險。
(六)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
19.加強日常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引導養老機構合法合規籌集使用養老服務涉及資金,督促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定期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養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財政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醫保部門要對納入醫保定點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保基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20.實施激勵和懲戒。民政、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工作綜合排名前列的市(州),從省級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獎勵,在養老建設項目安排上予以傾斜支持。養老機構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補貼資金的,要依法予以打擊并納入黑名單。
(七)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21.完善應急準備。縣級民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指導養老機構制定老年人意外傷害、火災、食物中毒、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
22.規范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地要指導養老機構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做好應對和先期處置工作。在主管部門指導下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對原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完善。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養老機構聚集性傳染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應急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協調養老機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提出應對建議。
(八)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23.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民政部門要按照誰監管、誰列入的原則,及時通過人民法院網站、政府信息共享機制等渠道獲取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相關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及時將達到失信聯合懲戒標準的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24.加強部門聯動。各地要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健全各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動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民政、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根據共享交換的信息對失信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約束、懲戒,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民政部門要通過權威渠道發布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現信息共享。
25.加強跟蹤問效。民政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懲戒措施清單等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懲戒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各級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構要對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
(九)建立健全養老機構權益保護機制
26.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建立規范化政企溝通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暢通政企溝通等方面的建設性作用。民政部門每季度要組織召開一次工作洽談會,認真聽取養老機構意見和訴求,建立問題清單,及時協調解決養老機構反映的問題困難。
27.加強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民政部門要通過座談會、聽證會、集中調研等方式,邀請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能人員及具有代表性的養老服務人員參與涉企政策制定。要幫助養老機構總結提煉養老服務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
28.營造親清政商關系。各地要依托12345熱線受理養老服務市場有關的咨詢、投訴服務,為養老服務市場主體營造便捷、高效、規范的政務服務環境。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民政部門要定期開展養老機構政務服務滿意度調查,對落實優惠政策和優化營商環境中不作為、亂作為等情況線索及時反饋給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9.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各地要積極推行行業協會商會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及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探索建立行業調解委員會,推動建立行業調解行為規范。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職業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質量和品牌建設,打擊假冒偽劣,維護消費者權益。宣傳、網信等部門要堅持正面宣傳,加強輿論監督,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養老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全過程。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納入省級政府賦權清單,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
(二)壓實工作責任。省級相關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建立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地要根據職責分工將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各項工作任務分解到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明確監管的事項、措施、依據和流程,監管結果要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
(三)強化工作調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養老服務監管工作列入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列出時間表、路線圖,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各地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構要及時掌握相關部門工作推進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困難和問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8日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