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下月施行,居住配套設施不得在地下層
時間:2022-10-01 13:57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下簡稱《條例》)經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記者注意到,《條例》對養老設施規劃與建設、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義務和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并闡明了扶持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關鍵詞:設施規劃與建設
居住區應當配套建設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安排在地下層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對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地區,人均用地標準不少于0.2平方米。
根據《條例》,居住區應當配套建設公益性的養老服務設施。其中,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
已建成的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為單位,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置,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
《條例》要求,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合理位置,并安排在建筑的低層,安排在建筑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居住區分期建設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其用于開展公益性、普惠性養老服務。
批準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安排過渡用房
《條例》指出,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予以就近補建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關鍵詞: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應當在社區建設嵌入式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等
《條例》指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建設嵌入式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養老服務;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推動實現下列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功能:
合理布局助餐點,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戶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依托嵌入式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門服務、日間托養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務;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訪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緊急呼叫,為老年人提供協助聯系救援等服務;利用社區文化、體育、教育、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務;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給予經濟困難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適當補貼
《條例》提出,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有設施和服務資源面向居家老年人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延伸服務。鼓勵家政、物業等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依托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等服務。
支持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適老性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智慧養老相關硬件和軟件安裝使用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關鍵詞:機構養老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床位有剩余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養老機構建設,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經批準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實行入住評估輪候制度;床位有剩余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接收非政府兜底保障的老年人,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租賃經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具體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者依據委托合同等確定。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加強運營管理,提升服務能力,或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市場運行長效機制。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制訂分級照護服務計劃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建設護理型養老機構,推動養老機構提升護理型床位設置比例和康復護理水平。支持建設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護機構或者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照護專區,為失智老年人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條例》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測評,制訂分級照護服務計劃,并根據老年人的身心變化動態調整。分級照護服務計劃應當在服務合同中載明,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失智老年人的分級照護服務計劃,應當符合失智照護服務的要求。老年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礙的,養老機構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養老機構及其內設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訂立養老服務合同。養老機構及其內設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養老護理員以及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患有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疾病的,在治愈前養老機構不得安排其從事照護、餐飲等相關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門報告。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應在60日前書面通知老年人
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接收非政府兜底保障的老年人,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租賃經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具體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者依據委托合同等確定。
社會力量設立的公益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與其公益性質和服務質量相適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督管理。公益性和經營性的養老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開,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養老機構因停業整頓、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書面告知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
關鍵詞:醫養康養結合
支持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支持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將兩者同址或者毗鄰設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支持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健全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急診就診、醫療巡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為老年人接受醫療服務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鼓勵依托本地氣候、森林、溫泉、中醫藥等資源,發展健康養老、森林康養、旅居養老等新興業態。
關鍵詞:養老服務從業人員
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條例》指出,對在養老服務機構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工作達到本省有關規定年限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入職獎勵或者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培訓基地,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水平。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養老護理員市場工資價位信息,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的薪酬。支持相關行業組織開展養老護理員市場工資水平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與職稱評定等激勵機制;對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聘用的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與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制度,其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社會工作者崗位或者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支持專業社會工作者和高等學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關鍵詞:扶持與保障
公益性養老機構在建設和運營方面享受費用減免
根據《條例》,公益性養老機構在建設和運營方面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下列費用減免: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等建設配套費用;按照最低限減半收取有關經營性服務收費;水、電、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互聯網等費用按照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價格從低執行,免收或者減半收取有關初裝費;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減免費用。
經營性的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上述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費用減免,享受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按照最低限收取有關經營性服務收費。符合條件的自主創辦養老服務企業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時間
支持社會力量開發和推廣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運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集成市場和社會資源,促進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健康管理、服務預約、安全監測等服務。養老服務綜合平臺和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應當優化界面交互、內容朗讀、操作提示、語音輔助等功能,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技術服務。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贍養人為非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或者晉級。
關鍵詞:法律責任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情節嚴重的至少罰款20萬元
此外,《條例》還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明確了處罰。比如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助資金和有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比如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個人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助、補貼、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補助、補貼、獎勵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