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養老亟待立法規制
時間:2022-10-01 14:08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來自國家衛生健康委的消息顯示,目前,我國老年人大多數都在居家和社區養老,形成9073的格局,即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養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區支持養老,3%的老年人入住機構養老。
養老模式對于老人來講,沒有最好,只有最合適。值得關注的是,在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的背景下,目前一種新型養老模式搭伴養老,成為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方式。
搭伴養老,又稱同居式養老。不同于年輕群體的搭伴同居,搭伴養老是無配偶的男女老人通過同居彼此提供生活資源來相互保障養老,以情感、精神依靠,生活互助照料為主要目的,沒有生育的動因,不是通過試婚而建立夫妻關系,而是以同居作為婚姻的替代,在于建立以互助形式彼此提供養老資源的生活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搭伴(同居式)養老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與此同時,我國尚無同居關系法、同居伴侶法等相關立法。
‘搭伴’養老不同于事實婚姻,不同于婚外同居,是在準婚姻模式下的一種養老方式。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劉建認為,搭伴養老滿足老年人對于共同生活方式的需求,以非婚同居開拓新的家庭生活,應受到法律的重視和調整。鑒于搭伴養老這一新型養老模式已經在全國范圍內不同程度地出現,過程中產生諸多法律問題不容忽視和回避,立法應當及時進行回應。他建議加快專門養老立法,確定搭伴養老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劉建認為,法律規制搭伴養老應當保持中性立場,不等同引導和激勵,也不是責難和打擊,而是對搭伴養老期間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進行合理的規制,以充分實現法律資源的有效配置。既保障傳統婚姻不受沖擊,也體現了法律對人們選擇家庭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為此,他建議,對于搭伴養老采用單行立法模式,在將婚姻置于法律保護的第一位前提下實行婚姻與搭伴養老差別待遇,充分保障搭伴養老的自主性,并以事實狀態模式創設一種約束力弱于婚姻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從積極方面為搭伴養老設立獲得社會承認的條件,并提供目前搭伴養老現狀的最低限度保護。同時,劉建強調,應充分發揮法的指引作用,使人們在選擇婚姻或搭伴養老之前對自己選擇的生活方式有明確而清晰的預期,減少選擇搭伴養老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響法律婚姻的權威地位和對傳統婚姻制度構成重大沖擊。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搭伴養老亟待立法規制
本文出處:http://www.xinyite.cn/news/news-dongtai/7832.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