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失后身亡,養老站被告上法院
時間:2022-10-01 14:23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句容一男子陳某,因年邁且患有精神疾病,被親兄弟送往某養老站居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其兄弟未明確將陳某患病情況向養老單位告知。2019年8月下旬,陳某像往常一樣外出時走失。經多方找尋,在某處草叢中發現陳某尸體。經公安部門尸檢,排除了他殺和中毒死亡情況。陳某的兄弟們一致認為,養老站未盡到照看義務,導致陳某走失及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養老站則認為,其已盡管理責任,陳某的走失與死亡屬于意外事件,養老站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協商未果,陳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近日,句容市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判決陳某近親屬承擔80%責任,養老站承擔20%的責任。
據悉,陳某無配偶和子女。2013年陳某所居住的村莊拆遷后,被安置在句容市某村居住,2017年,陳某被送至句容市某養老站居住。2019年8月24日中午飯后,陳某外出后走失。陳某走失后,被告積極尋找未果,后陳某被發現已經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尸檢,排除他殺以及中毒死亡情況。審理中,陳某龍表示其于2013年9月將陳某送至養老站,口頭告知陳某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并將殘疾證交給工作人員。被告句容某養老站表示,不清楚陳某的精神狀況,并表示,原告方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方未能提交。原告方表示,陳某偶有外出到附近買煙酒和到棋牌室娛樂的行為,負責照顧陳某的句容某養老院工作人員張某出庭作證,自2014年12月27日起,陳某一直由其照顧,陳某精神不正常,但不清楚陳某的具體病情,也沒有看到過陳某的殘疾證。審理中,原告放棄主張喪葬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陳某因意外死亡,三原告作為陳某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陳某龍表示其將陳某送至養老站時,口頭告知陳某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并將殘疾證交給工作人員,但三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結合負責照顧陳某的工作人員張某陳述陳某精神不正常,可以推定陳某民事行為能力受有一定限制,故被告應當在照顧陳某時盡到更多的謹慎注意義務,陳某外出與被告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對陳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陳某偶有外出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結合該案具體情況,法院酌情確定陳某自行承擔80%的民事責任,被告承擔20%的民事責任。經審核,法院確認三原告因陳某死亡所致損失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2萬余元。被告句容某養老站賠償其20%,即12萬余元。法院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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