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標志著向全面建成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邁出堅實一步。這是繼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之后,規范和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再推出新舉措。
《意見》指出,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發展個人養老金,建立有效的市場化運營機制是關鍵。
發展個人養老金需供需兩側發力
個人養老金采用市場化運營,而市場機制的核心在于競爭、價格與供求,三者缺一不可。個人養老金發展得好不好,能不能真正成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三支柱,不僅受到需求規模的影響,也與供給質量和效率有很大關系。
如果沒有收入預算約束,個人主觀的需求可能是無限的;但事實上,對供求機制有意義的是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建立在購買能力之上。因此,擴大有效需求在于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推進共同富裕。也就是說,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均等化程度越高,個人養老金的需求總規模也就越大。
其次,優化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結構,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會為個人養老金預留更多需求空間。
最后,如何引導個人和家庭調整資產配置結構,將個人和家庭財富投向具有長期穩定回報的養老金融產品,也是個人養老金需求管理的難題之一。
高質量的供給可以創造和引領需求,這一點對于發展個人養老金來說同樣如此。而高質量的個人養老金供給,關鍵就在于建立有效的市場化運營機制。
個人養老金如何市場化運營?
首先,明確市場主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意見》指出,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并通過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
從個人養老金市場化運營的邏輯來看,銀行、保險、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都將參與到其市場運作過程中。因此制度初創之始,在開放、有序的競爭中,使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范圍持續擴大,是實現個人養老金統一大市場的前提條件。
當然,保持多元金融機構的開放競爭與建立明晰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并不沖突。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能夠提升個人養老金市場化運營效率,強化保護參與人權益。
個人養老金發展的初期,為了抑制過度競爭,控制市場準入金融機構的總體數量也不失為一種務實的選擇。事實上,20世紀90年代英國個人養老金發展的初期,就是因為放任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最終釀成個人養老金長期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危機。
在此基礎上,需要建立合理的相對收益率擔保機制和風險承擔機制。《意見》指出,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托的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不同的資產組合,風險程度不同,相對收益率也不同。參加人基于個人風險偏好和金融認知購買金融產品,按照市場交易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自己承擔相應的風險無可厚非。
但是,個人養老金肩負著為參加人提供老年收入補充保障的制度使命,是政府政策支持、引導下的老年收入保障計劃。因此,建立合理的相對收益率擔保機制和風險承擔機制,是實現個人養老金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時也需看到,發展個人養老金,不僅收益是參加人進行權衡得失的重要因素,成本同樣很重要。因此,發展個人養老金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定價機制。簡化管理流程,減少參與運營的主體,提升交易的便捷性,盡可能控制運營管理成本,是個人養老金相較于其他養老財富儲備手段,是否具有比較優勢的關鍵所在。
最后,需要建立嚴密有力的協同監管機制。個人養老金市場運作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人社、財政、稅務、銀保監、證監等,參加人購買的金融產品或選擇的投資組合同樣涉及多個金融監管部門。
可以說,發展個人養老金,不僅將推動金融機構組織結構和功能創新,同樣將直接挑戰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推動政府協同監管機制創新。
簡而言之,發展個人養老金,需要有為政府的積極引導,從基礎性制度供給和財稅政策優惠,兩個層面推動全國統一的個人養老金大市場;更為關鍵的是,建立有效的市場運營機制,從需求管理、供給質量和效率提升,以及協同監管機制等層面提升個人養老金的經濟績效。
本文標題:發展個人養老金,有效市場化運營機制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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