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養老服務條例,剛性要求每百戶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不少于20平方米
時間:2022-10-01 13:59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內蒙古現有60歲以上老年人口475.7萬人,占全區人口總數的19.78%,比全國平均水平高1.08個百分點,十四五期間,全區人口老齡化程度還將繼續加劇。為破解養老服務面臨的現實難題,更好地滿足廣大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內蒙古制定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協調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范圍。民政部門主管,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二、強化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剛性要求。《條例》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建設規劃標準的,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以及住宅區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電梯、廁所等無障礙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推進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三、明確城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具體內容。《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牧區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嘎查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站點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牧區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樣化服務。鼓勵農村牧區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鼓勵支持鄉村醫生等發揮專業特長,為農村牧區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四、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保護、培訓及禁止行為作出具體規定。《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范養老服務用工,引導全社會尊重、關愛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托職業院校、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等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了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有謾罵、虐待、毆打老年人等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完善養老服務扶持保障制度。《條例》規定內蒙古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制定并公布自治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關保險、福利以及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為長期失能老年人持續接受城鄉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提供保障。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同時,《條例》還規定鼓勵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適老化智能產品,引導幫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會。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并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六、建立志愿服務認定獎勵制度。《條例》規定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完善志愿服務認證、評估體系,對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記錄與認定,建立志愿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
七、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分別就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并無償交付使用、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未依法辦理登記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等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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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內蒙古出臺養老服務條例,剛性要求每百戶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不少于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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